一、权责事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二、设定依据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
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
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号码网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
机构。
四、履责方式
1.公示告知阶段:公示告知缴纳义务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
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征收阶段: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
动的计征方式(面积或者产量)、标准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由实施机关出具合法票据。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尽
快补缴,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